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通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通告
琼府[1999]83号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将采用依法征税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以下简称费改税)。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1999]236号)精神,为切实加强费改税前我省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在国家费改税的实施办法出台之前,仍按《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及营运客车征收燃油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凡漏缴和拖欠交通规费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费改税后仍继续追缴,并依法收取至费改税实施之日止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汽油经营及运输的管理。凡为汽油经营企业运输汽油的车辆、船舶,必须到当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办理准运手续,并随车、船同行,以备查验。要坚决打击“一单多用”、“少报多运”、“冲卡不报”等逃漏燃油附加费行为。
三、各级人民政府府和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开展交通规费专项稽查、治理执法活动。要严厉处理各种暴力抗缴叫肪碍交通征稽机构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